8.1 一般规定


8.1.1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与相关工种、工序之间应进行工序交接,并形成记录。
8.1.2 建筑给水排水节水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中文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
8.1.3 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涉水产品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8.1.4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
8.1.5 设备和器具在施工现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
8.1.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各方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8.1.7 阀门安装前,应检查阀门的每批抽样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报告。
8.1.8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应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8.1.9 给水、排水、中水、雨水回用及海水利用管道应有不同的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为蓝色环;
    2 热水供水管道应为黄色环、热水回水管道应为棕色环;
    3 中水管道、雨水回用和海水利用管道应为淡绿色环;
    4 排水管道应为黄棕色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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